党员之家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员之家 -> 工作制度 -> 正文

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重点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完善培养联系人、考察纪实、团组织推优、材料归档、民主评议党员、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等工作制度,严格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要注重优化学生党员队伍结构,学生中一年级适当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控制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纲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各学院党总支要将知党、爱党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入党条件、入党程序等基本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入党申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向所在基层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后,党支部要及时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给予鼓励、提出要求,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六条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有一定群众基础,愿意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克服不足,发扬优点,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当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要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有计划地给他们安排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加强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等。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征求党内外同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等现实表现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及时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

对入学或调入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应根据本人的表现并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培养联系人,继续进行重点培养考察。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单位、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主要步骤:(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二)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组织推优。(三)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入党联系人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外,还可以征求有关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导师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上级党组织预审。

第十四条对拟发展对象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审材料、共青团组织推优表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等。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八种情况: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组织培养考察不满一年者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必须经过党校培训,并取得党课结业证书。

(三)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四)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五)发展学生党员,对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应着重考察其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态度是否端正。

(六)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进修或工作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程序,落实到该同志学习、工作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预审通过,可以发展。

(七)进入我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类学生,从严掌握。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该同志所在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上级党组织预审通过后可以发展。

(八)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第十五条按《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要求公示发展对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经组织同意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发展对象如实、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

(一)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二)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

(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五)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六)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七)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条件成熟的党组织可逐步推行党员发展票决制度。

(八)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

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新发展的党员和列席会议的积极分子谈谈体会。

第二十条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连同其他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召开审批会议前,应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进行谈话,详细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谈话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他们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批申请入党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注明预备期起始时间。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学院党总支应及时将新发展党员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审批印章。《发展党员审批备案表》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果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三条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四条临时党支部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问题,但可接收党外群众的入党申请,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并将其表现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反映。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实际工作锻炼、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提交书面汇报,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通过听取个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如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全部入党材料和预备期间的表现材料转接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

(三)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要求对转正对象进行公示。

(四)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三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到会,本人不在可延期讨论。

第三十四条实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度。学生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后,党支部采取答辩的形式,就转正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了解、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完成情况、预备党员发挥作用等现实表现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

答辩安排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前进行,答辩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答辩小组根据预备党员的答辩情况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登记表》。答辩结果作为个人能否转正的参考之一。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实施办法由各学院党总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转正答辩情况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意见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各学院党总支及时将新转正党员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审批印章。《党员转正审批备案表》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扩大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三十九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的三月、十月确定本学期发展党员计划,填写《发展党员计划报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四十条各级党组织要注重选优训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建立完善材料归档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阶段所产生的材料及时归档,加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检查结果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